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65號
TCDM,108,單禁沒,465,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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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嘉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240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 計為0.8786公克),有該院108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驗書在卷供參(參毒偵卷第135頁),足認上開物品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物,亦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而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 1 │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
│ │ │0.8325公克、0.0261公克│
│ │ │、0.0200公克) │
│ │ │ │
├──┼──────┼───────────┤
│ 2 │注射針筒 │4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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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