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54號
TCDM,108,單禁沒,45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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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登運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
31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341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登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101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確定,並於108年9月14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係供被 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 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均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洪登運因施用毒品案件,於106年5月25日上午8 時25分 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聲搜字第1194號搜索票,在 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1 之處所內,扣得玻 璃球吸食器1 組。被告為警查獲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101 號為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逕送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6250號處分書為駁回再 議之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2 年,並於108年9月14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上開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9月20日 中分檢惠肅106 上職議6250字第1060000835號函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 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施用毒品 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3頁),堪認該等扣 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 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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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