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442號
TCDM,108,單禁沒,44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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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LDO FEBRIAN (中文姓名:利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
第29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30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肆柒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91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數量1.4856公 克,驗餘淨重1.4737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第0000000000號鑑 驗書在卷可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 條後段)、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0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御和園汽車旅館215 號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23時許,為警擴大臨檢勤務而於 上開汽車旅館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送驗數量1.4856公克,驗餘淨重1.4737公克)。被告上開施 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38 號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9 月17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年 度毒偵字第2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 案卷證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8 月13日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足參,又用以包裝毒品 之包裝袋,依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 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 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送鑑用磬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 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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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