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571號
TCDM,108,交簡,571,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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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建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
19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交易字第47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鄒建崧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 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 情形紀錄表及被告鄒建崧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見偵 卷第30頁、第35頁至第44頁;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77號卷 ,下稱交易卷,第43頁至第46頁),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經總 統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號令修 正公布,自108年5月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 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 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第2項規定,則修正後法定刑已提高,是被告行 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 284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本件被告犯行,自應適用行 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另被告肇 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接 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佐( 見偵卷第39頁),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一)被告於本案發生前,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 注意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因而與告訴人丘 庭瑋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四肢及 後腰部多處擦挫傷之傷害,身心均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三)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調解內 容略為「一、相對人(即被告,下同)願給付聲請人(即告 訴人,下同)新臺幣(下同)捌萬元(上開款項包含聲請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得請領之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 :1.相對人當場交付壹萬元予聲請人,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 。2.餘款柒萬元自民國108年6月起,於每月12日前各給付壹 萬伍仟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下略)」,有本院108年度中 司調字第2186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交易卷第47頁至 第54頁),然被告嗣後均未接聽本院撥打之電話,告訴人則 表示被告僅於調解當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108年 6月份給付1萬1,000元後,即無按時給付,有本院電話紀錄 表在卷可參(見本院交易卷第67頁至第69頁),故被告迄未 完全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四)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職 業為攝影傳媒、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之 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62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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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