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1664號
TCDM,108,交易,166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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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裕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裕旺前於民國107、108年間,因酒後 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於108年5月間, 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4日 以108年度偵字第14391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法院審 理中。其第1案有期徒刑部分,於107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08年7月29日18時許,在臺 中市外埔區外埔國中旁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 ,隨即駕駛牌照號碼KEE-5536號自用大貨車上路。嗣於同日 22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外埔區水美路與山腳巷交岔路口時 ,因違規闖紅燈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 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2時36分許測得其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6毫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楊裕旺業於108年11月3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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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