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歐安民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提出澎湖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澎湖縣○○鄉○○○段000 ○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補正被告「簡○○、簡○○」之完整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