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號
PHDV,108,補,61,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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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歐安民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提出澎湖縣○○鄉○○○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澎湖縣○○鄉○○○段000 ○號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補正被告「簡○○簡○○」之完整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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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