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37號
PHDV,108,司繼,137,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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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黃宗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 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二、查聲請人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黃宗勛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 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於文到五日內 補正,詎該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聲請人仍未繳費,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繳費記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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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