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8號
PHDV,108,司促,1298,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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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秀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其
  中(一)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9,530元
  整,自起息日94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475,512元整,及其中本金147,000自起
  息日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所計
  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許秀微於92年10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05,042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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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