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46號
CTDV,108,除,24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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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陳美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8年 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108年度 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4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5月28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 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 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 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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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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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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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宏興│臺灣中小企│00000000│299,000元 │108年1月31日│ZZ0000000 │
│ │工程行│業銀行岡山│000 │ │ │ │
│ │林金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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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