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
被 告 劉宗泓
高伊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認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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