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4號
CTDV,108,補,954,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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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林孟玉 
      丁珮卿 
      陳麗雪 
      邱學謙 
      周敏仁 
      戴秀容 
      郭兆光 
      黃俊霖 
      王文美 
      陳牧怡 


 
原告與被告翁志強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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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