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林孟玉
丁珮卿
陳麗雪
邱學謙
周敏仁
戴秀容
郭兆光
黃俊霖
王文美
陳牧怡
原告與被告翁志強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