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藍英豪
原 告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被 告 李文廣
原告與被告李文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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