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29號
CTDV,108,補,929,201911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藍英豪 
原   告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被   告 李文廣 

 
原告與被告李文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