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05號
CTDV,108,補,905,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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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許憶萍 


被   告 許憶華 
被   告 許憶芬 
被   告 許吳秀琴
被   告 盧文慶 
被   告 盧文枝 
被   告 盧文旺 
被   告 許文豪 
被   告 許榮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里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828,231元【計算式:(1083地號土地面積818㎡×公告
土地現值25,684元/㎡×原告權利範圍1/7200)+(1094地號土
地面積1,846㎡×公告土地現值21,621元/㎡×原告權利範圍1/72
00)+(1095地號土地面積2,427㎡×公告土地現值20,913元/㎡
×原告權利範圍16/288)=2,828,2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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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