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95號
CTDV,108,補,895,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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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佶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頂科技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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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