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竑物流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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