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陳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中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維中之繼承
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重
測前為高雄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之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18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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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元)│
│ │ │ │(元/㎡)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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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段│4,803.37㎡│1,635 元 │1/3 │2,617,837元 │
│ │393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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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段│715.47㎡ │1,200 元 │1/3 │286,188元 │
│ │394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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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段│315.40㎡ │1,200 元 │1/3 │126,160元 │
│ │396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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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3,030,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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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
│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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