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77號
CTDV,108,補,877,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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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陳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中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維中之繼承
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重
測前為高雄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之3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18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元)│
│  │         │     │(元/㎡)  │權利範圍│         │
├──┼─────────┼─────┼──────┼────┼─────────┤
│ 1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段│4,803.37㎡│1,635 元  │1/3   │2,617,837元    │
│  │393 地號土地   │     │      │    │         │
├──┼─────────┼─────┼──────┼────┼─────────┤
│ 2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段│715.47㎡ │1,200 元  │1/3   │286,188元     │
│  │394 地號土地   │     │      │    │         │
├──┼─────────┼─────┼──────┼────┼─────────┤
│ 3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段│315.40㎡ │1,200 元  │1/3   │126,160元     │
│  │396 地號土地   │     │      │    │         │
├──┼─────────┼─────┼──────┼────┼─────────┤
│  │合       計│     │      │    │3,030,185元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             │
│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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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