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聯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顏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上開土地面
積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274,314元(計算式:36,685.44 平方公尺×1,70
0 元/ 平方公尺×1307084/2692600 =30,274,31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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