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武昌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119 元(計算式:25
,668元+596,451 元=622,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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