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添福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156 元(計算式:
195,377 元+921,779 元=1,117,1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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