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黃耀興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沅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3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38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
救字第9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