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97號
CTDV,108,補,797,2019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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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莊韻靜 
      雷卡洛 
被   告 王若蘭 
      林岱芸 
      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四項原請求被告3人應各自於其個人臉書社群網站所
申設帳號之個人動態上公開道歉,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
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00,000元、50,000元、50,000
元,合計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是本件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3,000元
+3,200元=12,2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具狀撤回
其訴之聲明第四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更正為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更正為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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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