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郭龍秋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王宏鑫律師
被 告 郭成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被 告 郭進和
郭進榮
郭俊宏
郭淑惠
謝郭淑貞
陳郭淑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
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
,嗣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具狀追加請求分割同區段849-3 地號
土地,以原告就上開3 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
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984,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99,703元,應再補繳1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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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新臺幣)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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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652㎡ │49,786元/㎡ │24分之7 │9,467,638元 │
│ │一小段849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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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92㎡ │18,500元/㎡ │24分之7 │496,417元 │
│ │一小段849-4地號土 │ │ │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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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1㎡ │70,000元/㎡ │24分之7 │20,417元 │
│ │一小段849-3地號土 │ │ │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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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9,984,4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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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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