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37號
CTDV,108,司聲,337,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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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穗 
相 對 人 陳玉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九五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2號民 事判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執行,提供新臺幣58萬元 整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存字第953 號 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因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該擔保金,依上說明,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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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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