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24號聲 請 人 留明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治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6 年10月31日亦或106 年11月1 日(台端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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