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124號
CTDV,108,司票,1124,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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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留明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治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6 年10月31日亦或106 年11月1 日(台
端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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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