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劉琪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博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發票日為民國108 年6 月2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
81,000元,票據號碼961681號之本票。(台端僅提出發票日108
年6 月18日號,票面金額120,000 元,票據號碼961937號之本票
一紙,該本票台端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5775號
提出之本票不一,又如台端欲就該本票併為裁定,請具狀聲請並
補繳聲請費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