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75號
CTDV,108,司拍,275,2019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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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林芳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鍾印全於民國91年6 月2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2,0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自91年6 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 筆,合 計1,900,000 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 ,又上開不動產於108 年1 月17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登記 與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左營│新庄│十四│1528│(空白)│1,762.59│100000分之777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1747│新庄段十四小│鋼筋混凝土造│三層:70.8 │陽台:8.69│全部│
│ │ │段1528地號 │13層 │合計:70.8 │雨遮:1.19│ │
│ │ ├──────┤ │ │ │ │
│ │ │文康路129 巷│ │ │ │ │
│ │ │28號3樓 │ │ │ │ │
├─┴──┴──────┴──────┴──────┴─────┴──┤
│共有部分:新庄段十四小段1817建號,面積:2,890.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961(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167)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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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