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111號
CTDV,108,司促,16111,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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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劉家瑜 
債 務 人 謝敬聖 

債 務 人 謝敬賢 

一、債務人謝敬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敬
  聖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敬賢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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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