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079號
CTDV,108,司促,16079,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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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盧育誠(原名:盧進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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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