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92號
CTDV,108,司促,15992,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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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王鴻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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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