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煌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煌興於107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㈡債務人迄108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8,711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88元整、消費款45,1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
,233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45,190元整自108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 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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