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陳進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進郎於民國108年04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
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
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325元(含本金9,041元、
利息1,284元)及其中9,041元自民國108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
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