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20號
CTDV,108,司促,15920,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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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潘宥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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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