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潘宥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收取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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