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84號
CTDV,108,司促,15784,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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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蕭贊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蕭贊育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2日止未
   受償之遲延利息245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946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蕭贊育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10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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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