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肆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
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以最高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何智宏於1.民國108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82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1計算
,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7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8.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
額812,71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15,65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
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
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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