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本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本志於091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9,06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400元整、消費款185,253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24,415元整及違約金8,0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5,253元
整自094年01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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