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18號
CTDV,108,司促,15618,201911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本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本志於091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9,068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400元整、消費款185,253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24,415元整及違約金8,0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5,253元
     整自094年01月0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