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53號
債 權 人 飛鳥觀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吉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麗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史麗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史麗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存證信函經債務人史麗鳳簽收之『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