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17號
CTDV,108,司促,1541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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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17號
債 權 人 吳琪琰即育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 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1條亦 有明定。再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向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約 定不開立發票以扣除營業稅,詎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會 之委員向國稅局舉發,致債權人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併罰款合 計新臺幣(下同)202,585 元,債權人因此受有損害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與債務人翠華一期管 理委員會間之約定,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項 規定,其約定無效,又債權人遭補徵稅額併罰款,係債權人 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則債權人請求依民 法第153 條、第179 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翠華一期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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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