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14號
CTDV,108,司促,15414,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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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
 
債 權 人 彭秋凉 


債 務 人 吳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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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