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85號
CTDV,108,司促,15285,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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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85號
債 權 人 吳叔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尹麗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之住居所及可資辨別台端之相關資料(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
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
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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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