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62號
CTDV,108,司促,15262,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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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范弘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弘勳於民國105年09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5
  149146012030203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0月13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82,40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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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