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56號
CTDV,108,司促,15256,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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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孔宗桓 

債 務 人 孔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孔宗桓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孔淑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
    金35, 314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孔宗桓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31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孔淑
    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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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