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孔宗桓
債 務 人 孔淑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孔宗桓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孔淑梅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
金35, 314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利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孔宗桓自民國108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31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孔淑
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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