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梓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10012 57728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08 年10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200,459 元
未給付,其中192,521 元為消費款;7,438 元為循環利息;
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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