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64號
CTDV,108,司促,14964,2019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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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苡晴(原名:傅佩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907482907、0907483685號於民國108 年1 月6 日之
申請書(貴公司提出門號申請書申請日與帳單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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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