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苡晴(原名:傅佩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907482907、0907483685號於民國108 年1 月6 日之
申請書(貴公司提出門號申請書申請日與帳單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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