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代 理 人 田欣芸
債 務 人 林凌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