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14號
CTDV,108,司促,14914,2019112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內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代 理 人 田欣芸 
債 務 人 林凌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