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姿云
債 務 人 黃麗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姿云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黃麗俐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05月01日即未付息,
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5 月1 日、108 年6 月1 日未依約付
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
下同)226,785 元、140,37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詳附表
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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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年息 │ 期間(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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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6,785元 │108年6月1日起 │1.15﹪│108年7月2日起 │0.115 │
│ │ │至108 年10月23│ │至108 年10月23│﹪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108年10月24日 │2.15﹪│108 年10月24日│0.215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 年1 月│﹪ │
│ │ │ │ │1 日 │ │
│ │ │ │ ├───────┼───┤
│ │ │ │ │109年1月2日 │0.43﹪│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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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0,379元 │108年5月1日起 │1.15﹪│108年6月2日起 │0.115 │
│ │ │至108 年10月23│ │至108 年10月23│﹪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108年10月24日 │2.15﹪│108 年10月24日│0.215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8 年12月│﹪ │
│ │ │ │ │1 日 │ │
│ │ │ │ ├───────┼───┤
│ │ │ │ │108年12月2日起│0.43﹪│
│ │ │ │ │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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