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63號
CTDV,108,司促,14863,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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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姿云 

債 務 人 黃麗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姿云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黃麗俐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05月01日即未付息,
  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5 月1 日、108 年6 月1 日未依約付
  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
  下同)226,785 元、140,37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詳附表
  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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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年息 │ 期間(民國)│年利率│
├─┼─────┼───────┼───┼───────┼───┤
│1 │226,785元 │108年6月1日起 │1.15﹪│108年7月2日起 │0.115 │
│ │     │至108 年10月23│   │至108 年10月23│﹪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108年10月24日 │2.15﹪│108 年10月24日│0.215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9 年1 月│﹪  │
│ │     │       │   │1 日     │   │
│ │     │       │   ├───────┼───┤
│ │     │       │   │109年1月2日  │0.43﹪│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2 │140,379元 │108年5月1日起 │1.15﹪│108年6月2日起 │0.115 │
│ │     │至108 年10月23│   │至108 年10月23│﹪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108年10月24日 │2.15﹪│108 年10月24日│0.215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8 年12月│﹪  │
│ │     │       │   │1 日     │   │
│ │     │       │   ├───────┼───┤
│ │     │       │   │108年12月2日起│0.43﹪│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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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