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姿云、黃麗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查詢單,表格1 到5 欄部分,上次收息日為108 年
6 月1 日,則貴公司自108 年5 月1 日起算利息及自108 年6 月
2 日起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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