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63號
CTDV,108,司促,14863,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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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姿云黃麗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查詢單,表格1 到5 欄部分,上次收息日為108 年
6 月1 日,則貴公司自108 年5 月1 日起算利息及自108 年6 月
2 日起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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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