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29號
CTDV,108,司促,14829,2019110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明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