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4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陳德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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