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元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韋莉
人
債 務 人 張芫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柒佰柒拾參萬貳仟捌佰
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佰玖拾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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