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桀企業有限公司、陳韋莉、張芫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附表編號1之本金餘額是否有誤?
(依客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號①所載餘額為7,732,803)
二、債務人陳韋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芫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元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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